时间:2020/8/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关于加强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药品、器械价格自律的告诫函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我区药品、口罩、消毒液等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一、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二、经营者应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三、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器械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趁机乱涨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药品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四、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经营者应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六、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药品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四)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月22日

编辑:李斯敏

审核:周星云

来源:空港融媒、双流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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