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内江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威远法院四件案件入选。 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张某某、威远某运业有限公司诉晏某某名誉权侵权案 二、垄断物流运输、强迫交易——曹云等12人强迫交易案 三、政府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彰显法治政府公信力——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四、依法支持环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资中县某公司不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01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张某某、威远某运业有限公司诉晏某某名誉权侵权案 被告晏某某曾系原告威远某运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张某某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年3月10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协商退股事宜时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了口角争执,经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原告退还被告入股款13万余。后被告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以昵称“可可”发布侵害二原告名誉权抖音作品6件,其中视频2段、图片4张。有2张图片上配有文字侮辱、诅咒性语言。法院受理后被告已将抖音作品删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的退股纠纷进行调解后,本应化解矛盾,回归正常生活,但被告还对此事耿耿于怀,在抖音短视频上发布带有明显侮辱、诽谤性的言论。该言论超过了言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主观具有过错,确实损害二原告的名誉,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但由于被告的抖音短视频无人点赞,事后也已删除作品,对二原告没有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短视频等网络媒体或报纸等纸质媒体上向原告威远某运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持续时间为连续十日;驳回原告威远某运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使用者应该依法、合理使用互联网,让网络新兴媒体成为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阵地。利用互联网传播国家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垄断物流运输、强迫交易——曹云等12人强迫交易案 年以来,以被告人曹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独揽在威远县开采页岩气的石油公司运输货物业务,通过多次堵路、拦截、打砸车辆,殴打司机、恐吓货主和物流公司老板等方式,逼迫内江翔源物流有限公司、威远县新亮剑物流有限公司、双流县茗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都某诚物流有限公司退出承揽的相关运输业务,最终成功迫使三家运输公司退出,相关运输业务被曹云的公司接替。此外,年至年案发,曹云还伙同被告人廖连洪、陆其江等人以威远县茂园仓储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占用联合村、双柏村土地.亩(耕地90.2亩)修建房屋、彩钢棚等,致使耕地严重破坏,不适宜耕作。在审判过程中,曹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云、陈仕书、刘伟等12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而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实施了三起以上强迫交易犯罪,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曹云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对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参与者按其所参与的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曹云犯强迫交易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曹云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陈仕书等其他11名犯罪集团成员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罚。该集团之外被告人廖连洪、朱勇、陆其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曹云等犯强迫交易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违法所得八十万元予以追缴。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垄断物流运输领域强迫交易的典型案例。随着现代物流运输的蓬勃发展,恶势力集团为独揽当地物流业务,往往通过打砸、威胁滋扰等暴力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成为垄断物流运输行业的毒瘤,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之一。本案中,曹云恶势力集团通过滋扰、威胁、殴打驾驶员等手段打压其他物流运输公司,以独揽当地石油公司的物流业务,是典型的垄断物流运输行业的恶势力。法院依法严惩以曹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体现了严厉打击各类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的决心,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和谐营商环境。 03 政府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彰显法治政府公信力——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经指定,本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青白江区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青白江区政府主动与汉邦穗丰实业公司协商,最终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商确定欠款数额.8万元,青白江区政府于年11月20日前偿还1.5亿元,并确定了付清剩余欠款的期限。后青白江区政府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案款。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重合同、守信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维权,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法院平等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案施策开展执行工作,统筹考量当前民营企业和基层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有关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政府积极践诺,推动执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04 依法支持环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资中县某公司不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资中县某公司位于沱江流域,其废水总排口距离对口滩饮用水源取水口8.79公里,被确定为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年3月4日,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没有按照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该公司排放废水的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正常运行。经查阅还发现在线监测设备上年3月2日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超标。当日,资中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水样经自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后,水质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的1.61倍、1.05倍。 年3月6日至5月10日,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作出《限制生产决定书》《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年7月17日,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属依法设立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权,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原告公司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在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屡罚屡犯的从重情形,且该公司所排放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非一般性超标。鉴于该公司配合执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遂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四川省扛起长江经济带“上游生态责任”,把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放在生态文明建设首要位置,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重罚,实行“零容忍”。 沱江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因沿江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现象,曾一度时期使其成为四川省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本案事发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沱江地带,关系到民生民利的饮用水源保护,系破坏沱江生态资源的典型案件。环保部门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放任超标废水排入的行为,认定违法,并依法严惩,促进企业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法院支持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切实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震摄潜在的破坏环境资源安全行为,全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服务国家大局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内江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原标题:《威远县法院四件案件入选内江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uangliuzx.com/slxtq/123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