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熊濛濛于年开始在其位于双流县胜利镇牧马山易城的房屋上进行违章搭建,双流县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双流规划局)从年3月至年12月多次向其发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等文书,并予公告和催告。 逾期后熊濛濛并未将违法建设拆除完毕。双流规划局遂组织四川省世纪名流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对熊濛濛的房屋搭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双流县胜利镇人民政府均派员在场。 拆除行为致使房屋主体部分受损。 经鉴定结论为,双流规划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第4.1.3条规定,造成房屋当前程度损害,其产生的结构性损害现象,均能进行修复,该损害与熊濛濛的搭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濛濛修建的构(建)筑物位于双流县,双流规划局具有对其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熊濛濛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双流规划局在告知、公告和催告之后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合法。 但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遭受最小的侵害。 双流规划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拆除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这种拆除方法是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 故双流规划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必要地增加了熊濛濛的损失,给熊濛濛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属于明显不当。 遂判决:一、确认双流规划局于年12月13日对双流县胜利镇牧马山易城41栋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熊濛濛对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熊濛濛对双流县胜利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熊濛濛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濛濛违法建设事实成立,双流规划局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告知、责令自行拆除、催告、公告等行为。 但双流规划局在实施拆除时方法不当而造成熊濛濛房屋损害,该行政强制行为显然不当,鉴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另外,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双流房管局和被上诉人胜利镇政府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熊濛濛起诉要求确认以上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秉承最低限度主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既要依法拆除,又要在拆除过程中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 换言之,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遭受最小的侵害。 本案中因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拆除方法,其后果自然是对相对人房屋合法部分带来财产性损失,给其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属于明显不当。因此,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给出了否定评价,旨在提示行政机关应当以人为本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邮箱: jsb_zgcg .北京中科白殿疯病医院白癜风诊疗指南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uangliuzx.com/slxtq/2365.html |